
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人们对于古代社会县衙里吏役(书吏与衙役)贪赃枉法、奸诈狡猾的印象始终出奇地一致,书吏的贼眉鼠眼和衙役凶横残暴的形象深存于世人的认知。俗话说“阎王好见,小鬼难缠。特别是民众在打官司的时候,作为联结县官与百姓之间沟通桥梁的吏役群体,时常为了私利而混淆视听,左右县官对案件的判断,从而酿出不少冤假错案。《红楼梦》第四回的“贾雨村判案”就讲述了贾雨村听从门子小沙弥的建议,将一桩“婢女抢夺”引发的命案,最终“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民众对于古代县衙吏役贪污腐化、欺上瞒下、以权谋私的印象,不仅来源于经典名著以及影视剧对其生动形象的描述与刻画,也来自当时地方官吏与士绅编纂的著述中所提供的那些历史证言。
任监察御史的周栎园更是认为胥吏任事就是“嗜利害人:“从前畏法之心,不胜其嗜利之心。此后奉公之事,皆化为害人之事矣。”这些论断无一不道出清代县衙吏役嗜利贪黩的一面。“(胥吏)权力之盛,莫过于今日。州县曰可,吏曰不可,斯不可矣。”“大抵官不留意政事,一切付之胥曹。”道光年间长沙知府恽世临在京师酒肆喝酒时,曾听一个胥吏狂言道:凡属事者如客,部署如车,我辈如御,堂司官如骡,鞭之左右而已。”以上这些论断无一不刻画出衙门吏役嚣张跋扈、张牙舞爪弄权的另一面。
由此,公众形成了清代衙门吏役皆是贪腐之辈的刻板印象。以往学界有不少研究亦对清代吏役的贪腐行为展开批判,例如刘敏、李荣忠、王廷元等学者的研究。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一书对清代县级政府的结构及其职能进行了全景式的勾勒,其中亦不乏有关清代书吏与衙役两大群体贪渎行为的描绘。可见,以往学界对于清代吏役群体的研究多数着眼于对其贪腐形象的刻画,以及贪渎行为给地方行政带来的负面效应。
在人们对清代县级政府的看法中,衙门吏役的贪腐形象乃是最为经久不衰和突出的。鉴于此类形象的描述在清代史料中比比皆是,上述这种印象便不足为奇了。但让人难以理解的是,竟然极少有学者对清代基层行政运作及其政务开展进行过深层次或富有细节的探讨。美国史学家白德瑞《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以下简称《爪牙》)一书利用清代四川巴县档案对当地县衙书吏与衙役两类群体展开讨论。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白德瑞不满足于只对清代县衙吏役负面形象的刻画,以及对其贪渎行为的分析,亦并非要给清代地方衙门的吏役翻案正名,其研究的真正目的在于“要超越那些将书吏和差役们简单地视为反面人物的描述,从而更好地理解他们在清代县衙当中所扮演的角色,并思考他们的活动是如何可能影响清代的国家与地方社区之关系。
一、清代县衙吏役贪腐行为的发生
首先,白德瑞对于清代县衙吏役贪腐行为的看法与以往学者有所不同。白德瑞将清代县衙里的书吏或衙役视为独立的个体或群体,而不以阶层或社会层级结构中的一员对其行为展开分析。白德瑞对吏役群体贪腐行为的分析中,县衙公堂不过是吏役们为自身利益服务并获取一定资金收入的一个资源平台。现实社会中,个人与群体总是在想方设法地利用周边可利用的资源,为自身或所在的集体谋求福利,索取利益。而清代县衙书吏们从承办讼案过程中攫取经济利益的能力,都是特定群体利用特定资源达到特殊目的的一些例子。
其次,白德瑞认为清代县衙吏役的各种贪腐行为是无法避免的。吏役的贪腐行为植根于国家行政制度与地方行政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由于清代长期坚持“轻徭薄赋”的赋税政策,自康熙以后四川全省将每年赋税定为65900两,此后基本没变动。其中巴县上缴的赋税份额为6781两,每亩优质耕地(称为“上地”)仅为0.007两银子。在“轻徭薄赋”政策的影响下,清代各地方县法定赋税较低,所能获取的地方财政数额极为有限,但地方政务所需的财政赤字却极大。在如此矛盾的情况下,各地方州县官员为了应对政府开支,不得不相应地加征各种杂税乃至其他诸多法外捐税。而这些杂税、捐税的法外税务征缴工作,无一不落在县衙吏役头上,这样便为吏役的贪腐提供了机遇。
另外,在制度设计层面,朝廷对于地方财政实施严格的控制,大部分的地方税收皆要上缴国家,并坚持“轻徭薄赋”的税收政策,这样便导致地方财政只能保留极为有限的资金。有限的地方财政无力供养数量巨大的吏役,大部分的吏役属于编制以外人员。这些吃不上“皇粮”的基层公务员,为了养家糊口、谋取生计,势必要在行政工作中“找饭辙”。由此,清代中央对地方财政的限制,以及对县衙吏役数额的限制,导致大量吏役无法享有正常的“公务员待遇”,从而迫使他们不得不另找收入来源。18世纪中期在多地做过知县的袁守定在其回忆录中写道:“书办大率贫猾无赖,窜身于官,既无职名,又无廪给,赤手在官,势难枵腹从事,惟以作奸剥民,为饮食衣履仰事俯给之计。”
最后,吏役的出身贫寒亦是导致他们贪腐行为的一大动因。承充县衙吏役人员普遍出身卑微、家境贫寒。其中一些书吏是科举失败的落魄书生,因此这些人不得不以承充书吏作为自己的营生方式,以其文笔技能而获取经济收入。这些人大多是穷困潦倒之辈,而这种贫穷经常被援引当作促使书吏们走向腐败的动因。相比书吏,衙役不仅出身贫苦人家,更未受过文字素养方面的训练与儒家伦理的熏陶,以至于他们之中品德有失和毫无操守的人在靠近权力时,将会无可避免地走上贪腐和滥用权力的歧途。
二、清代县衙内部纠纷与利益争夺
在清代统治者眼中,承充书吏与衙役只不过是地方民众向国家提供的一种无偿劳役。因此,县衙的吏役不会因为劳动而从官府那里获得报酬,吏役们只能依靠各种形式的腐败和非法行为来获得收入,以此维持生计。所以,尽管国家不向吏役支付薪水,但不少吏役还是能从工作中获得不少收入,故而他们并不认为承充吏役是一种劳役,反而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营生方式。
白德瑞认为,大多数书吏之所以当初选择这份工作作为其营生方式,并非仅仅因为他们为贫穷所迫,更多的是承充书吏能够给他们提供一份颇具吸引力的生计。例如据道光六年(1826)的一件巴县档案中的描述,某位书吏在他位于重庆城内的家中至少养了六名小妾。另外,书吏们在向知县告假时最常提出的理由是需要打理家中的各种事务,例如添丁、婚嫁和丧葬,在本族祠堂操办祭祖仪式,偿还或收取生意上的债务,或是经营家田、家业,等等。至于差役方面的记录,在巴县档案偶尔有证据显示,至少有一些差役拥有相当可观的自家财产。不应该忽视的一点是,衙役这份工作本身可以带来相当可观的潜在收入,而这些收入可以用来买田购地,也可以用来做生意,以及投资到重庆城当时那些新兴的商贸活动中去。这些措辞表明这些吏役已然拥有颇为可观的财富,已非承充之前的穷困潦倒了。
承充典吏不仅可以获得一定丰厚的经济收入,此外还存在一定概率进阶为低阶官员。一名役满五年的典吏,如果没有什么不良记录,那么他就有资格参加一年一度在省城专门举行的考职。如果他能成功地通过上述考职,那么这名役满告退的典吏则会获得官员的品衔,并有机会被吏部铨选出任低阶官员。因此,尽管典吏身份卑贱、地位低下,但因为有着可观的收入及存在一定的晋升空间,故而吸引了不少人承充。一些书吏会利用亲族关系将一些族亲提携进县衙任事,以便在县衙中培养己方势力,实施资源垄断。在巴县衙门承充书吏的金氏族人就是其中的典型。即便如此,由单一亲族群体控制某一房的局面一般很难持久。毕竟,县衙内部各书吏为了保住自己的位置和掌控资源会发生激烈的竞争,同时知县亦会对“一家独大”的情况强加干预,以保证县衙内部政治生态的平衡。
此外,县衙内部的书吏们围绕承充典吏一事亦展开激烈的争斗,其中以光绪二十年(1894)巴县衙门工房资深书吏卢礼卿与吴秉忠争夺该房典吏较为典型。双方斗争的矛盾在于,工房典吏之位按照书吏排位次序应该由排名更靠前的卢礼卿接任,但役满退位的曾唯承却指定由自己招募进来的吴秉忠接任自己的工房典吏之位。该场争斗整整持续了三年之久,双方在斗争过程中拉帮结派,与同僚结成同盟关系,并依托上下级的庇护关系和亲族关系,在工房内部上演了一系列指控、反控、钩心斗角与利益交换的剧目。卢礼卿在斗争中一度落败,惨遭巴县衙门革除,最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卢礼卿重回工房复充书吏。此后,吴秉忠又与工房以许瑞图为首的另一派系爆发矛盾,双方互为攻讦。吴秉忠虽然不断地洗脱同僚们对他的指控,但在典吏五年役期期满还不到一年的时候,提早在典吏之位上告退。从中可见,清代巴县衙门各书吏们围绕典吏之位体现出内部纠纷及其斗争的激烈。
承办案子、收取案费成为县衙吏役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故而吏役们常常围绕案件的分配展开激烈的斗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书吏与差役两个群体之间在收取案费过程中不发生纠葛,所以纠纷只发生在书吏与差役两个群体的内部。例如光绪三十一年,巴县衙门礼房与工房围绕一起非法转移抵押物的案件受理而大打出手,闹得不可开交,最后不得不由知县介入进行调解才得以解决。与书吏一样,承办案件同样能够为衙役们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因此巴县衙门的差役们常常亦为此展开激烈的角逐与争夺。尽管衙役们之间曾就各自的案件管辖范围做出明确的分工,但是各班各轮的粮役们仍旧纷争不断,许多纷争还告到知县那里,迫使知县不得不亲自出面裁决。例如巴县衙门下辖不同里的粮役们围绕案件管辖的区域空间问题展开纷争,或者同一里不同轮次的粮役们就轮值问题而引发纠纷。光绪二十八年发生在巴县衙门居义里粮班的左班粮役们与右班粮役们产生的纠纷冲突,就属于后一种类型。
三、清代县衙内外对吏役贪腐的约束
无论知县们如何看待县衙内部吏役们围绕案件分派所引发的纷争,至少有一点是一致的,即案费的收取是支持县衙行政运作的基础。就此点而言,知县们在对于如何杜绝吏役贪腐的问题上,并不是取消案费的收取,而是将案费收取的数额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将案费收取的数额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并为民众所接受,如果吏役索取的案费超过这一标准,其行为则可定义为贪腐与滥权。而外来的知县们一般对于当地的各种规费收取长期形成某种约定俗成的规则缺乏足够的了解,所以关于案费收取的标准很多时候由县衙内部吏役自行商定。但如此一来,无疑会加剧吏役们的互相勾结,进而欺上瞒下,导致更为严重的贪腐。因此,为了整治县衙内部吏役们的贪腐,适当引入外来的监控机制是必要的。
吏役索取案费的行为势必侵犯了地方绅民的经济利益。19世纪中期,作为地方百姓利益保护者的士绅群体开始对吏役们收取案费的行为展开监督。此举得到知县们的支持。与知县一样,士绅认为县衙吏役收取案费的做法无法避免,所以只能从索取案费的种类以及数额上加以限制。例如光绪三年,当地9名士绅向巴县知县呈交了一份关于案费收取问题的协议文本,并要求知县明文向当地百姓公示,且将这些规定刻在巴县境内各地的石碑上。如果差役胆敢无视上述规定而滥收规费,那些受扰害的百姓可以到县衙告发。
而清代地方士绅介人地方行政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捐资设立绅局。这些绅局作为地方行政的必要补充而存在,得到当地官方的认可与支持,属于半独立性质的权力机构。所以,这些绅局的存在与运行,并不代表地方绅权对官权的侵夺,而应当视为对官方地方行政管理上的缺位、不足的一种辅助与补充,以协助官府实现对基层政务的更好管理。同治三年(1864),由当地27名士绅向巴县知县禀请设立三费局,以加强对吏役在命盗案件中索取“三费”的监督与管理。①所谓的“三费”,即棚费(命案验尸的费用)、捕费(缉捕疑犯与看管犯人的费用)、解费(将囚犯从州县衙门解送到府级衙门的费用)。由于缺乏对“三费”收取数额的公认限制,承办案件的吏役往往利用手中职权对涉案民众进行敲诈勒索。为了有效限制办案吏役的贪腐行为,在巴县当地士绅倡导之下成立了专门对“三费”收取数额加以规范的三费局。三费局成立后,当差的衙役不再被允许对涉案当事人直接收取上述规费,而是凭一张盖有三费局印章的便条,向三费局领取相关费用。
清代官场中普遍流传着差役们乃是一群贪腐成性的恶棍形象,而作为“孤家寡人”的知县对这群“贪婪成性”的“流氓”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与管理。而知县对吏役的监督与管理不善,常常招致百姓的强烈控诉,严重影响县衙政务的开展。正因为有了县衙之外士绅群体的协助,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吏役贪腐行为,缓解了知县管理不力的难题。因此,三费局等类似的士绅权力机构的设立,得到了当地官府的支持。三费局的设立,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对吏役贪腐行为有所限制,更为重要的是它为当地士绅介入基层事务管理提供了一个活动平台。另外,三费局对于士绅来说还具有一种象征意义,即士绅通过与衙役们贪婪成性的形象相对应,把自己放置在作为当地民众之仁慈保护者的位置上,为当地士绅群体树立了一种仁慈爱民的良好形象。这些士绅通过针对衙门吏役形象的丑化,更加凸显出他们自己品德的高尚,进而强化他们在当地百姓中的名望与权威,建立并扩展权势,便于他们对当地政务的介入与管理。
为何无法杜绝这种贪腐现象?白德瑞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正式行政制度与现实基层政务实践之间的背离。例如州县有限的地方财政,无法满足庞大的地方财政支出,必须通过收取一定的案费等类似的额外收入来获得相应的补充。而收取案费等工作自然落在县衙吏役们的头上,势必也就催生了一些贪腐行为。又如清代对州县吏役数量及其职权范围的限定,而实际上州县地方政务的开展却急需大量人手。由此州县官员只能再招募大量的“编外人员,以便开展政务工作。而这些属于“编外人员的吏役群体自然得不到国家发放的薪俸,于是他们为了养家糊口、维持生计,自然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一些经济利益。
清朝统治者自然认识不到正式行政制度与现实基层政务实践之间产生的这样一种背离关系。尽管清朝在立法方面严格限制经制吏役的数量、服役期限,以及加重对吏役违法行为的惩处,同时亦时常敦促州县官员加强对下辖吏役的监督与管理,然而却意识不到州县官员在事实上是无法对吏役的贪腐行为形成有效约束的。朝廷越是强调对吏役疏于管束的知县的惩处,而知县出于害怕上级的惩处,越是隐瞒对吏役疏于管束的各种失职。由此,上级官员乃至朝廷始终认为原本那套正式行政制度足以应付基层政务工作的需要。因此,对于当时的朝廷来说,只要基层政务能够正常开展,那套正式行政制度便是足资可用,就没必要对之进行改变。
四、《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的评介
《爪牙》一书是美国学者白德瑞于1994年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其英文原书出版于2000年。该书的中文翻译工作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副教授以及复旦大学法学院赖骏楠副教授联合承担,其全文译校反复达16次之多,展现出译者工作信、达、雅的境界追求。两位译者为该书中译本耗费大量心力,功不可没。该书中文译本于2021年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该书是继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一书之后,对清代衙门专门加以研究的所有学术作品中最具研究方法启发性的一本专著。该书读来令人颇感新颖!白德瑞采取视角向下,对以往学界缺乏关注的县衙里书吏与差役两大群体集中展开探讨。在研究方法上,白德瑞兼用人类学的分析视角,沿着群体—社会的研究思路,对清代县衙吏役的活动及其所在的县衙世界进行构建。在分析框架上,白德瑞舍弃了以往学界沿袭已久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彼此冲突的做法,而是将清代县衙视为一处夹杂各种协商、交易和竞争的场所,而非国家与社会在此发生互动的清晰分界线。在关于清代地方政府研究的史料分析上,以往学界习惯利用清代官方典章制度的史料对清代地方政府的组织架构、权力关系进行铺排。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白德瑞更多地挖掘了清代县级政府的档案史料,通过清代巴县衙门的一个个真实案例,透过清代县衙吏役们的活动,为读者展现了一幅清代县衙内外政务开展及其权力运行的真实图景。
该书不乏诸多创新之处,同时亦存在一些不足。例如白德瑞只是研究分析了清代县衙里的书吏和差役两类人群,对于县衙中诸如幕友、长随等其他群体却避而不谈,所以该书为读者构建的“县衙世界”是不完整的。另外,该书采用的史料以清代四川巴县档案为主,研究对象的范围也仅限于清代四川巴县。那么清代四川巴县县衙是否能够代表清代所有的县衙呢?这一点值得考虑。该书在研究内容上缺乏与清朝的时代环境、历史大事的联系,时间性不强,令读者读来忘记了何年何月,缺乏一种历史时代感。
文章来源:《社会史研究》第14辑,2023年,第305-314页。(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主办,半年刊,CSSCI集刊)
作者简介:何圳泳,历史学博士,赣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讲师,王阳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晚清政治史、清代团练史、王阳明与地域社会研究,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2023年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赣州市红色基因传承一般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