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勇|刘基“密奏立军卫法”辨疑

作者:王阳明研究中心 来源: 发表时间:2021-11-04 浏览量:

编者按:


彭勇,河南夏邑人,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明史学会副,赣南师范大学王阳明研究中心客座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明清史和中国民族史的教学与研究。著有《明代班军制度研究》《明代北边防御体制研究》《明史》《中国旅游史》等,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和国家古籍规划整理等项目。

本文发表于《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经作者授权,刊载于本公众号,以飨读者。


摘要:传统观点认为明代卫所制度由刘基于洪武元年创立,事实并非如此。相关史料如刘基行状、宋濂作品等,或是人为编造,或因袭旧章,均有可疑之处,但因编入钦定《明史》,遂成定说。卫所制度元时就已出现,在明朝建立之前朱元璋沿用了卫所制度,其基本职掌业已具备。事实是,卫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并非始自洪武元年刘基的倡立。卫所制度被认为是刘基所创,与刘基参与明初诸多制度创设有一定的关系,或与明初统治者高层的政治斗争以及明中期以后诸多与刘基神话传说有更为密切的关联。

关键词:刘基 明代 卫所制度 神话传说


卫所制度是明代一项重要的军政制度,此制例来被认为是刘基首创于洪武元年1368。虽然学界研究明初军制者大多认为明代卫所制乃承袭前朝,但对刘基“密奏立军卫法”之说鲜有质疑。考辨相关史籍,所谓刘基于洪武元年“密奏立军卫法”之说,均为不实之辞卫所制在元时就已出现,且基本职掌也已备具。笔者认为,明卫所制被误认是刘基所创,与明初刘基的确参与了诸多礼仪典制的创制有关。同时,由于明初的刘基即被打上了神秘的色彩,到明中后期更被文人学士或普通民众以政治目的或社会心理加以演绎,刘基“密奏立军卫法”之说遂成信史。

、相关史料辨析

记载刘基“密奏立军卫法”的早期史料虽不算太丰富,但著者身份重要,影响甚大。这些史料既有刘基同时代的黄伯生和宋濂等人的作品,也有作为官方正史的清修《明史》。然而,细推敲这些史料,疑点多多。本节对重要史料逐一开列释读,从著者、文本和具体内容等方面对存在的不实之处予以分析。

史料一:黄伯生:《故诚意伯刘公行状》

洪武元年正月,上登大宝于南郊,公密奏立军卫法,外人无知者。拜御史台中丞。适中丞章公溢奏定处州七县税粮,比宋制亩悉加五合。上特命青田县粮止作五合起科,余准所拟,且曰:使刘伯温乡里子孙世世为美谈也。

四部丛刊本《太师诚意伯刘文成公集》

按:黄伯生的行状撰写于洪武十六年1383,系“基密奏立军卫法”说之滥觞。黄伯生,处州丽水人,秦府纪善同郡诸生洪武十年任秦府纪善(太祖次子樉的藩府,国在西安,后因事贬归乡里。他是刘基同时代、同乡之人,对刘基的生平事迹应有最直接的了解。不过,笔者检校《明太祖实录》,并没有发现秦府纪善黄伯生事迹。又,查黄伯生与同为处州的刘基家有交往,与刘基长子刘琏可谓世交,且为刘琏之《自怡集》作序(洪武十三年)。黄伯生洪武十八年卒。

黄伯生的行状并不可靠。杨讷就认为行状“谎言累累,任意编造故事的,实属罕见”,“杜撰了许多刘基故事,掩盖了刘基的一些真实事迹。六百年来,人们在总体上均视《行状》为信史,不断引用;只有个别史家识破《行状》的某些不实之词”。他认为行状不是黄伯生所撰,而是后人按时代圣贤的标准编造的故事。实际上,“行状”里充斥着关于刘基“神异”描写,不仅今天看来有问题,就连清人也提出质疑。其详容后。

不少史籍均记载,朱元璋征刘基问事,多屏退左右,入室密谈要务。黄伯生之处所载“奏立军卫法”,仍然采用了“密奏”,自然“外人无知者”。那么,黄伯生是如何知道此事密奏的内容呢?黄伯生行状中关于“密奏立军卫法”之说,无足为凭

史料二:《国初礼贤录》

洪武元年春正月,上登大宝于南郊,越翼日,召刘基、章溢入见。上御奉天殿,臣咸在。上历言二人之功,并拜御史中丞。基密奏立军卫法。会章溢奏定处州七县税粮比宋制亩,悉加五合。上特命青田县粮止作五合起科,余准所拟。且曰:使刘伯温乡里子孙世世为美谈也。

按:“礼贤”专指朱元璋礼遇刘基、叶琛、章溢和宋濂,并建礼贤馆以备顾问。是书亦专载太祖与四人交往事,有《金声玉振集》本和《纪录汇编》本,均不载作者。是书一说作者为刘基。四库馆臣考订认为,该书为后人托刘基言而成,实则辑录明国初野史故事编辑而成,并非出自作为当事人的刘基之手。

史料三:项笃寿《今献备遗》卷2

洪武元年,上即皇帝位,基密奏立军卫法,拜御史台中丞。中丞章溢奏定处州七县税粮如宋制亩,悉加五合。上特命青田县止科五合。且曰:使刘伯温乡里子孙世世为美谈也。

项笃寿1521-1586),嘉兴藏书世家。对《今献备遗》一书的评价,四库馆臣有言

是编采明代名臣事迹,编为列传。起洪武,讫弘治,计二百四人,盖本袁袠所著而稍增损之。《明史·艺文志》亦载其目,其曰“备遗”者,《自序》谓姑备遗忘,盖谦不以作史自任耳。明人学无根柢,而最好著书,尤好作私史。其以累朝人物汇辑成编者,如雷礼之《列卿记》、杨豫孙之《名臣琬炎录》、焦竑之《国史献徵录》,卷帙最为浩博,而冗杂泛滥,不免多所牴牾。惟笃寿此书,颇简明有法。其中所载,如刘基饮西湖上,见西北云气,谓是天子气在金陵,我当辅之。此术家附会悠谬之谈,笃寿乃著之《基传》中,殊失别择。

认为刘基对天子之气的预测,不过是“术家附会悠谬之谈”,实乃“殊失别择”,这种评价,项氏关于刘基密奏立军卫法之说的选择,也属此类性质。此外,项氏的说法从内容结构看,显然出自黄伯生行状。

史料四:宋濂:《洪武圣政记》肃军政第四

洪武元年春正月,上以太史令刘基奏立军卫法。乃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军卫。大率以五千六百名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名为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二名为一百户所。每一百户下设总旗二名,小旗一十名,管领钤束。通以指挥使等官领之,大小相维,以成队伍,抚绥操练,务在得宜,毋敢紊乱空歇。凡有事征伐,则诏总兵官佩将印领之。既旋,则上所佩印于朝廷,军士则各归其卫,而单身还第。其权一皆出自朝廷,而不敢有所擅调。

按:宋濂与刘基同为明开国文臣,交往素多。但署名宋濂的《洪武圣政记》却非必是他本人的作品,查《四库全书总目》,四库馆臣虽标注为宋濂所著,但字里行间透漏出些许怀疑。

是书略仿《贞观政要》之例,标题分记。……濂自为《序》,见所作《文宪集》中,盖当时奏御之书也。梅纯《损斋备忘录》曰:“本朝文章近臣,在洪武初,则学士宋濂,其所记当时盛美,有《洪武圣政记》。自永乐以后,则少师杨士奇,有《三朝圣谕录》。至天顺改元,则少保李贤,有《天顺日录》、《二录》。皆近有印本,而《圣政记》独亡,仅见其《序》文,惜哉。”据其所云,则此书在成化间已无传本,不知何以得存於今。然勘验文义,实非赝托。或纯偶未见,遽以为佚欤?然是书之不行於明代,亦可见矣。

这里四库馆臣质疑有如下几点:本朝文章为什么《圣政记》独亡,仅见其序文,既然在成化间已无传本,“不知何以得存于今”;二是虽然勘验文义,并非赝托,也许只能用亡佚来解释了吧?当然,四库馆臣也有失察之处,梅纯只说成化间不行于世,却不能得出“是书之不行于明代”的结论,实际上《洪武圣政记》在明中期即有刻本行于世。

此外,《洪武圣政记》还有书名相似的《别本洪武圣政记》。据《四库全书总目》:

不著撰人名氏。其书与宋濂《洪武圣政记》同名,而载至太祖之末。又有成祖时夏元吉等进《太祖实录》表文。卷端有浙江丁敬题语数行。称其缮写古雅,疑出永乐时沈度诸人手。检连江陈氏所藏只四卷。绛云楼所藏亦只八卷。此得一十二卷,真秘册也云云。然其文皆抄撮实录,别无异闻。其缮写亦抄胥俗书,未见所谓古雅者。疑书与跋语皆书贾赝托耳。

是书12卷,浙江汪启淑家藏本。在这里,四库馆臣的判断一是疑是假后人之手,二是书商赝托。

《洪武圣政记》中关于“军卫法”的记载,最值得怀疑的是“乃自京师达到郡县……而不敢有所擅调关于明代卫所制度的规定,这句是似而非的规定不仅在洪武初年并没有出现,更没有成为一代定制。一卫“五千六百人”的标准,以及“凡有事征伐,则诏总兵官佩将印领之。既旋,则上所佩印于朝廷,军士则各归其卫”的规定,在洪武初年也并没有实行。详细论述见下一部分。因此,《洪武圣政记》有关军卫法奏立之事同样是靠不住的。

史料五:林富《重锓诚意伯刘公文集序》

富自童孺时,即闻有诚意伯刘公之勋烈,为开国宗臣之冠。筮仕以来,求公之遗文而读之,乃得公平生所建立之详……予尝夷考其行事,当天下甫定之初,首谂滞狱,倡立兵卫。

四部丛刊本《太师诚意伯刘文成公集·重锓诚意伯刘公文集序林富

按:林富,正德十四年1519时任处州府知府,正是刘基家乡的“父母官”。林富从小既听说过刘基的故事,也广泛搜集了刘基生前著述及事迹。不过,林富只有“倡立兵卫”四字,并不提“密奏”立军法之法,也只是用“倡立”二字,语气显稍客观、公允些,同时也表明作者有某种程度上不认同“密奏”一说。

史料六:《明史》卷128《刘基传》

太祖即皇帝位,基奏立军卫法。初定处州税粮,视宋制亩加五合,惟青田命毋加,曰:“令伯温乡里世世为美谈也”。

按:对比成书稍早的黄伯生行状、《国初礼贤录》和项笃寿《今献备遗卷二》,不难发现,《明史》不过是摘编以上记载,并稍加修订而已。如《明史》亦删掉了“密”字。这段史料讲的“立军卫法”和“减处州税税”二事,与黄伯生行状、《国初礼贤录》和《今献备遗》记载亦大体一致,出处应是一处,即出自黄伯生行状。另,《明太祖实录》所载“刘基传”亦改编自此“行状”,然其中并未提及密奏立军卫法之事,这里其实已非常清楚地表明了建文、永乐乃至明中央对刘基及奏立军卫法的官方立场和态度。 

二、卫所制度建立溯源

卫、所是卫所制度下军事管理的基本单位。明代的卫所制从作为一种编制单位到制度的确立,经历了较长的过程。其间,无论是卫所的编制、职能和管理都有明显的变化。一种制度的形成,虽然可以以某一时点为标志,却不能呆板地理解为该点前后制度特征的截然不同,卫所制度建立的过程与班军编制和管理的变化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卫所编制及其职官称谓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元代。元代的侍卫亲军是以“卫”为编制的,设都指挥使和副都指挥使统领,“千户”是蒙古军的基本军事单位朱元璋创立的卫所制度显然是糅合了元朝军事职官制度的基本内容,并加以改造,使之更符合自己的治国需要。朱元璋初掌军权时,军官名称及军伍编制均较为混乱。至正二十四年(1364),渐成统一之势的朱元璋称吴王后,在改造和统一所属各武装力量时,决定用卫所制来编组军队。在他的新政权职官中出现了诸如指挥使、同知、正千户、副千户、卫镇抚和百户等官职。当年四月,鉴于“招徕降附,凡将校至者皆仍旧官,而名称不同”,决定“立部伍法”,规定:“其核诸将所部,有兵五千者为指挥,满千者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令既下,部伍严明,名实相副,众皆悦服,以为良法”,有关指挥、千、百户、总小旗所辖军数,是有明一代卫所制的基本建制,即所谓“甲辰整编”。

洪武建国前的卫所之制已具备了建国之后卫所的所有基本属性,尽管卫所临时征伐的性质更为明显,但戍守等日常管理的军政性质同样存在。

首先,立卫所以管理地方。1365(乙巳),常遇春攻克安陆,“以沔阳卫指挥吴复守之”1366年(丙午)夏四月,辛未,左相国徐达克安丰……凡得兵四千,马千匹,粮九百余石。又遣千户赵祥将兵至颍,获其运船以归。遂立安丰卫留指挥唐胜宗守之。”次年十月徐达北征,沂州王信欲降,朱元璋遣人密谕徐达:王信父子,反覆不可遽信,宜勒兵沂州以观其变。如王信父子开门纳款,即分两卫军守其地,信父子及部将各同家属,遣至淮安。若益都济宁、济南俱下,各令信军五千及我军万人守之,其余军马分调于徐、邳各州守城,然后发遣其家属与居,惟土兵勿遣分调,之后仍选其马步精锐者从大军北伐,苟闭门拒守,即攻之。这里谈到了朱元璋对大军安置、降地防御、卫所设置的基本思想,其政策是相当成熟的了。

其次,调卫所军以征伐。1367“上海民钱鹤皋作乱据松江府。大将军徐达遣骁骑卫指挥葛俊等率兵讨平之……仁济等既脱走,率其党五千余人突入嘉兴府,劫库藏军实而去。海宁卫指挥孙虎会其守御指挥张山、知府吕用明率兵追击,悉擒之。”当年,徐达北征时,也从已经建立的诸卫所中抽调不少卫所官军参与,包括安吉、宁国、南昌、袁赣、滁和、无为等卫所的旗军。

这一时期,无论亲卫军还是在外卫所,都在因事、因地和因势而设,改元朝之“翼”为卫,由前元帅或副帅充都指挥使,改亲军卫千百户为在外地方外卫都指挥、指挥或千户等,卫所的设置伴随着朱元璋控驭的区域展开。

在明朝立国的最初几年里,卫“有兵五千”只是一种笼统的规定,各卫所建置差别很大。洪武三年1370时浙江卫所的每一卫大都超过了五千人的规模,“曹国公李文忠奏置浙江七:曰钱塘、曰海宁、曰杭州、曰严州、曰崇德、曰德清、曰金华,及衢州守御千户所。其兵总五万二千五百一十三人。”明政府在调整卫所所辖军数方面也做了不少努力。洪武五年(1372),“并河南左、右二卫为河南卫指挥使司,以余兵二千六百七十人,置陕州守御千户所。”此条史料表明:原来两卫的人数比较庞大;陕州千户所的规模也远远超过了一千人的编制;虽然“每卫五千六百人”的新标准在洪武七年才正式实施,而此前河南都司已经有了调整卫所额军的举动。

洪武六年制定的军政条律仍以“每卫五千”为标准,当时,“教练军士律”规定,“凡在京卫所,每一卫以五千人为则,内取一千人,令所管指挥、千百户、总小旗,率赴御前听验,余以次更番演试,周而复始。在外各都司卫所,每一卫于五千人内取一千人”。此时在京和在外每卫仍以五千人计之,总小旗数是单列的。当年,大都督府奏“内外军卫一百六十四,千户所八十四,计大小文武官一万二千九百八十人”。当时的卫所集中布局于两大区域:一是京师附近卫所,洪武四年京师军士已高达244900余。二是沿海和沿边地区,目的是防止北边敌对的边地民族和沿海倭寇的侵扰。

一年后,朱元璋颁发命令,“申定兵卫之政”“先是,上以前代兵多虚数,乃监其失,设置内外卫所,凡一卫统十千户,一千户统十百户,百户领总旗二、总旗领小旗五,小旗领军十,皆有实数。至是重定其制,大率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而千百户总小旗所领之数则同”。不过,这里所说此前“凡一卫统十千户”的说法,也不能呆板地理解。我们仅可知:原来的一卫人数确实比较多,以及洪武七年改制后,各卫所额制军数所规定的数额有可能按照这一标准在调整。如洪武九年二月,“调扬州卫军士千人补登州卫,高邮卫军士千人补宁海卫”。

一卫编制为5600“人”,有别于上文中的“有兵五千”,笔者认为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明代文献述及武官数量时多以“员”为单位,计军兵数时则常以“名”为单位以示区别,而官军合称时则用“员名”,是有明确区分的。当然一些史料没有加以区别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一卫下辖五千户所也仅仅是一般性规定,各都司在不同时期会根据中央的部署做出调整。“一卫五所”的规定有明一代演变的大体过程是:洪武七年确定了“一卫五所”的编制后,军数也尽量符合规定。其次,随着防御形势的变化,在军民分籍的情况下,因防守需要,政府被迫拆分“卫”,改卫下“千户所”为“直隶守御千户所”,一“卫”所辖遂不足五“所”。如成化年间,河南都司共有10个卫、2个中护卫,其中宣武卫、陈州卫、睢阳卫、弘农卫、彰德卫、信阳卫、南阳卫、南阳中护卫和颍川卫均辖5所,怀庆卫4个千户所,洛阳中护卫2个,河南卫最多,共7个千户所。而嘉靖时期,弘农卫和南阳中护卫减至4个,南阳卫仅剩下3个,大抵能反映当时卫所的变化情况。

以上卫所建置的发展演变,看不出洪武元年由刘基奏立军卫法的影响,明初卫所制度的发展演变就是在元朝制度的影响之下,根据形势的需要,逐步发展而来的。

、刘基立卫之说试析

既然明军卫之法并非刘基所创,那么为何后代史家会把这一明代重大军政制度作为刘基之功呢?除却史实考辨时不查外,恐怕背后令有深意。笔者受陈学霖教授《刘伯温与哪吒城:北京建城的传说》以及学界对“刘基文化”研究的影响,尝试从明初政局、明初思想文化和刘基文化角度对刘基“密奏立军卫法”之说等方面加以分析。

(一)军卫之“法”归功于刘基的可能性

明立国之初,刘基确实参与了军政、例律和礼法之制的创立,“军卫之法”是明代重要的军政制度,刘基归附朱元璋后,也一直参与重大军事活动,有自己独到的军事思想,朱元璋也多次与刘基探讨军政制度。所以,刘基参与立法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洪武建国前后,刘基担任的主要职务有太史监令(太史院使)、御史中丞、弘文馆学士,主要从事修史、备咨、文字、图籍和教授,以及司法监察等事务。当然,作为明初的谋略之士和文人代表,刘基需要听从朱元璋的安排从事一些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工作。据粗略检读明初实录,并佐以其他史籍,可知刘基参与了诸多制度建设工作。

1.科举取仕之法的制定

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盖太祖与刘基所定。

2.历法

吴元年十一月乙未冬至,太史院使刘基率其属高翼上戊申《大统历》。

3.法律制度

太祖为吴王,[李善长,引者注]拜右相国。……遂命与中丞刘基等裁定律令,颁示中外。

然其令李善长、刘基等定律,则又斟酌轻重,务求至当。

4.服饰之制

命省部官会太史令刘基参考历代朝服公服之制,凡大朝、会天子衮冕御殿则服朝服,见皇太子则服公服。仍命制公服、朝服以赐百官。

5.朝仪之制

明祖初不知书,而好亲近儒生,商略千古。……其后定国家礼制,大祀用陶安,祫禘用詹同,时享用朱升,释奠耕籍用钱用壬,五祀用崔亮,朝会用刘基,祝祭用魏观,军礼用陶凯,一代典礼皆所裁定。

尽管赵翼认为诸制度乃集大臣众议和多人之手,从以上征引刘基参与情况看,赵氏将一制归于一人之创设,实有行文风格之需要。此外,他说“军礼”乃陶凯所定。查:陶凯,洪武三年七年始任礼部尚书,史载他参与修《元史》、《大明集礼》,并修军礼和品官坟茔之制”等。礼制之设,属职责范围,太祖称一时诏令、封册、歌颂、碑碣、多出其手

综上,刘基既参加了明初多项典章制度的创设,作为明代以后最具神秘色彩的人物,“立军卫法”之功归于他的头上也全非无根之谈。当然,我们也并没有找到一条有关刘基参与军卫之制度的直接证据。

(二)“密奏之说”臆测

密奏之法为传统政治所惯用,然真正意义上的密奏,如无主动解密或被动泄密,应当不为人知。但结合刘基之神秘之事。勿庸回避的是,从朱元璋时代开始,刘基就已被打上了浓重的神秘主义色彩。刘基的神化从《明太祖实录》、署名黄伯生的行状等就可知道。在官方正史的《明太祖实录》里,有关刘基神仙化倾向的描述充斥其间。

对刘基被神化的阐释,陈学霖在《刘伯温与哪吒城:北京建城的传说》一书中结合北京建城的传说进行了分析解读。他认为,“刘伯温传说的始作俑者是黄伯生的《行状》。这里撰者除详细叙谱主生平勋业,亦记载许多他的奇迹异行,大抵采自闾里稗闻,委巷猥谈,间以荒诞夸张之辞……明代中叶以降,野史稗乘,弄陋杂著蓬勃,始于弘治正德而大盛于嘉靖万历,颇多敷衍神化国初史事人物以推广流传。刘伯温既有玄秘迷惑的传说,自然易成为箭垛的对象”,以致于成为清代以后民间最俱神秘色彩的传奇人物。

任何民间传说或历史记忆都不可能没有任何缘由。陈学霖把刘基的神话归结于既有玄秘迷惑的传说,也说是他多一些或少一些附加在他身上的故事并没有关系,同时,他又结合北京建筑之刘秉忠和刘基之“刘”姓关系,终被后人穿凿附会。

刘基在军事方面应当有一定的才能,他在军事方面被神化和异化,除却他被神秘化的大背景有关外,可能还有更直接的原因。

神秘化背后总是有一个社会中上层的文人士大夫群体的主导,以及下层的基层社会群体的响应与推动。吕立汉言:“刘基的被神化,其始作俑者还是文人”。从明中期以后,就有治学严谨的学者对刘基的“神话”加以考订,如王世贞的《史乘乖误》、何乔远的《名山藏》和清人朱彝尊的《静志居诗话》等。


那么,刘基密奏“军卫法”背后是不是还蕴含有更为复杂的背景,即淮西与浙东势力之争呢?明初的卫所之军和都督府武官显然主要出自于淮西勋贵势力,明初浙东势力在政坛处于明显的斗争劣势,但浙东势力在思想文化层面又起到主导和决定作用。行政和军事权力斗从表像到深层展开,有可能是精神层面抬升刘基地位的诱因。

自明中后期以后,刘基的神话故事起来越多。在明清鼎革之际,在反清复明的大背景下,弃蒙元而入朱明的刘基被赋予更多的神秘色彩。这一时期,有几则传说与他的军事活动有关,值得注意。

传说一:

贝勒平浙、闽,旋师北上。行至处州青田,闻刘基仙人,其墓中必有异;发之,墓中多设机械,被伤多人,止一空棺。复得一碑,有记云:‘顺治三年半,天禧复二春;天下犹未定,如何开我坟’?碑阴又云:‘贝勒、贝勒,所向无敌;生在满洲,死在浙直’。贝勒见之,因忧悸发病死。

传说二:

发旧藏火药器械(太祖令刘基命火药局合成藏此纪略),益乡兵,命于葫桥夏港,相地安营,防清兵西入……阎公既却北城攻,知不日必大至,广为战具,招青阳民黄明江,与其从数十人。明江善弩,弩长尺余,竹箭五寸,淬以毒药,百步之外,命中如志(公初入城,鸣鼓升堂,鼓内跌出小弩十余张,上刻“诚意伯刘基造”,明江素善弩火,镞中人面号而毙。公命仿刘式造,数日成千余箭万枝。又以季从孝所合毒药敷箭上,射人见血立死(阎公状)。

传说三:

癸未二月初七日庚午,郧阳府天马山崩,出古剑一口。上书云:包家大奴儿弓,神机妙火震浮空;马陷门内木子死,罗挂滩头伪满山。九九数盗,取出青锋。洪武二十二年青田刘基造。四月初六,行都司地平板下寻出火药四十六篓、铅子六篓。上书包都司制,以此击贼,殆无虚发。按刘青田卒于洪武八年,今古剑之说不知何据。然是月十一日,罗汝即被杀,寻自成犯郧败去;则马陷句似应李闯,罗褂句似应罗汝才、曹操也。

这里记述的是明末李自成等农民起义事,传说天崩之后,出土有刘基所造古剑,上有刘基的验语,后又出土有火器等等。李自成等农民军的进攻最终被击退。计六奇按语称,所记显然不实,但此后发生的事情还应验了,真是意味深长

明清之际,有关刘基多次“出山”,并以其神力和验语,或帮助地方士绅抗击反叛武装,或帮助江南义士抵御清军入侵等,继续演绎着刘伯温的神奇故事。其实,上述神话传说,大都反映的是当时民间社会的一种期盼,期盼神奇的刘伯基能献身显灵的一种精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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